農機產品“三包”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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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包”期限的計算

農機產品“三包”期限的規定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佔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一般主要部件“三包”期大於整機“三包”期。

2.國家關於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整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的規定

(1)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主要配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拖拉機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

(2)聯合收割機(包括玉米收穫機)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箱體。

(3)內燃機整機“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汽油機二衝程3個月,四衝程6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汽油機二衝程6個月,四衝程1年。主要部件名稱:機體、汽缸蓋、飛輪。

3.處理問題農機產品應記住的幾個時間

(1)2天和5天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等產品在農忙季節出現故障,在服務網點範圍內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應當於2天內予以排除,不易修理的故障,應當於5天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範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負責,在售出時與消費者商定。

(2)7天

這是限定銷售者對農民“三包”要求提出處理意見的期限,“三包”有效期內,對於農民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天未做答覆,或者未按答覆意見處理,或者處理不符合規定的,農民可根據規定自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銷售者承擔。

(3)15天

農機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內發生安全效能故障或者使用效能故障,農民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應當按照農民的要求負責換貨或者修理;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外的產品,換貨後15天內發生安全效能故障和使用效能故障的,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40天

40天是限定修理者修理好產品故障的最長期限。“三包”有效期內產品發生故障,修理者應當自送修之日起40日內排除故障,並保證正常使用;超過40日未修好的,銷售者應當憑修理者出具的記錄,免費為農民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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