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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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主要是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认证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供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

受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行逐级受理上报原则,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作机构实行受理,逐级上报,也可由省中心直接受理上报。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受理登记、编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材料审查

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审查应在自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工作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州级工作机构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中心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现场检查

省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任务通知”,市、县、区级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省中心。检查员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项目要求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论负责。

环境监测

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免测条件的,可免做环境监测;现场检查后仍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由农业部定点监测机构环评部门开展环境监测。

定点检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地环境监测任务,同时出具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产品抽样

产品检测由农业部定点机构开展。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要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季节性强的产品要进行提前抽样时,必须通过省中心同意后,检查员才能进行产品抽样。产品抽样要按《无公害农产品抽样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对执行标准相同的同类多品种无公害农产品抽样时,应采用产品总数开平方(尾数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抽样。

产品检测由农业部定点机构开展,定点产品检测机构应在自收到样品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任务,同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审核上报

州级、县级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材料、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省中心,经省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三个分中心,三个中心终审合格后,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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